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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滦南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2019年9月12日被周口市公安局荷花路分局刑事拘留,延长侦查羁押期至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周口市公安局荷花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30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区**号。因涉嫌诈骗2019年9月12日被周口市公安局荷花路分局刑事拘留,延长侦查羁押期至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周口市公安局荷花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荷花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7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甲与张某乙联系,让其帮忙以每套500元价格收购他人中国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卡,用于洗钱的用途。后被告人张某乙联系李某某、丁某某,承诺以500元每套收购李某某中国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卡各一套(未付钱给李某某)、以1000元价格收购丁某某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两套、中信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卡各一套。张某乙将收购的银行卡交于张某甲后,张某甲将银行卡以4800元价格卖于上家“王某某”(身份未查实),分给张某乙2000余元。现查明,其中李某某、丁某某两张银行卡用于诈骗转账,共计88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田某某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丁某某证言;

4、书 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流水等;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用于他人转账,其行为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袁全

                            二O二O年一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2、卷宗1册,起诉书1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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