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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19〕323号

被告人某甲,男,1976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7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村民委员会******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7月30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经昭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10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乙,男,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7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镇**村民委员会**村**号**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7月30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告人张某乙因修道路一事发生争吵,继而互相殴打。张某甲用凳子将张某乙右手打伤,张某乙用拳头对张某甲进行殴打,致张某甲头部受伤。经鉴定,张某甲、张某乙二人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身体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坚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乙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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