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故意伤害案)_太仆寺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太仆寺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71971********,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镇,现住太仆寺旗**镇**营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太仆寺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太仆寺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太仆寺旗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7日被太仆寺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张某乙,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7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镇,现住太仆寺旗**镇**营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太仆寺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太仆寺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太仆寺旗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7日被太仆寺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中午,张某甲骑摩托拉着哥哥张某乙去太仆寺旗**镇参加王某某婚礼,曹某某、田某某也参加了婚礼,酒席上因开玩笑张某甲与曹某某发生争执,后两人拉扯起来被坐席的人拉开送回家,曹某某自己也去其表哥张某某家休息。下午18时许,张某甲从家中出来向张某某家走去,准备找曹某某理论为什么骂他,张某乙怕张某甲再去找曹某某发生口角,也从家中出来,遇到前面走的张某甲,张某乙追到张某某家中时,张某甲已到达张某某家,并将曹某某从坑上拉拽到地上,又将曹某某拖拽到外屋地上,张某甲、张某乙二人用拳打脚踢曹某某头部、身体部位,后又将曹某某扶到坑上睡觉。经内蒙古中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某某右顶硬膜下血肿评定为轻伤一级;双侧鼻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双侧肋骨多发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事后,张某甲、张某乙赔偿了被害人曹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曹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张某甲、张某乙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曹某某陈述;3.证人郑某某、张某某等4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受三处轻伤,一处轻伤一级,两处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共同殴打他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共同故意犯罪。现被告人已经对被害人赔偿并取得谅解,且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海明

检察官助理:董亚男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太旗**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