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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故意伤害案)_太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太谷县人民检察院

太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刑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9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谷县,住山西省太谷县**乡**园**号,系农民。2019年11月11日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太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9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谷县,住山西省太谷县**乡**园**号,系农民。2019年11月11日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太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太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日下午2时30分,在太谷县曹庄村东园路,被告人张某甲与侄儿张某丙因倾倒灰渣发生争执,进而厮打在一起,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甲将张某丙左眼打伤,随后被告人张某乙赶到现场,看到哥哥张某丙被打,被告人张某乙遂用砖头将张某甲的背部砸伤。经鉴定,张某甲左眼房角后退符合评定为轻伤二级,张某丙左肩胛骨骨折符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武鸿鹏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太谷县**乡**村**路**号,被告人张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太谷县*8乡**村**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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