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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赞检公诉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1291986********,汉族,党员,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赞皇县,住赞皇县**村。2019年9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2332196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赞皇县,住赞皇县**村。2019年9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9日中午,在邢郭乡皇岳搅拌站后面,被告人张某乙及其家人与被害人张某丙及其家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导致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将被害人张某丁、张某戊打伤,经法医鉴定:张某丁之损伤属轻伤一级,张某戊之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乙与被害人张某丁已达成调解协议,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赞皇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文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赞皇县公安局邢郭派出所情况说明;

2、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到案证明、现实表现、案件和解协议书;

3、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户籍证明;

4、证人刘某某、张某己、张某甲、郝某某、孙某某证言;

5、被害人张某丁、张某戊的陈述;

6、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梅

2020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取保候审,住赞皇县**村。

    2.公安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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