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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故意伤害案)_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59********,拉祜族,小学文化,务农,非**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乡**村**队**号,现住澜沧县**乡**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9月9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小名“**”),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87********,拉祜族,小学文化,务农,非**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乡**村**队**号,现住澜沧县**乡**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9月9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经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石某某和村民苏某、罗某某在**村**组的张某丙家厨房喝酒,张某甲与石某某发生口角,张某甲打电话叫被告人张某乙来张某丙家后,父子俩不听别人劝阻,将被害人石某某叫到张某丙家门外的大路上,张某乙用拳头打了石某某脸上一拳,双手推搡石某某脖子将其推倒在地上,并用脚踏了石某某的胸部一脚;张某甲看到石某某仰面倒地后也上前用脚使劲踩了石某某胸部和腹部各一脚后被劝离。石某某倒地不起后被家人送回家中,当晚在家中卧床时数次吐血,后反复出现腹疼、腹胀。3月3日9时到村医石某丙家看病输液,3月16日到澜沧县医院入院治疗,3月19日病重无法医治放弃治疗出院回家,3月20日早上7时30分在家中死亡。2020年3月24日澜沧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石某某死亡原因为腹部钝性外力作用致肝脏破裂继发腹腔感染中毒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于3月20日向南岭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现场辨认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父子因琐事对被害人有怨气,张某甲酒后借故将张某乙叫到张某丙家,父子两人不顾旁人劝阻,采用踩踏方式攻击倒地的被害人胸、腹部,被害人因腹部钝性外力作用致肝脏破裂继发腹腔感染中毒性休克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杰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中,联系电话13988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移送起诉书14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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