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20年4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5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20年4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已向本院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乙与被告人张某甲系父子关系,前期已积有矛盾。2020年2月29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在深圳市坪山区工业南路**巷**号一楼因撬门琐事发生口角,因当时张某甲手中拿撬棍向张某乙比划,张某乙便上楼拿了一把较长的西瓜刀欲砍张某甲,被其女婿邓某某拦住并夺下,但仍继续谩骂,张某甲随即将手中撬棍砸向张某乙并砸中张某乙肩部,随后张某乙又返回楼上拿了一把短水果刀和一根长铁棍下来欲打张某甲,其女婿邓某某、女儿张某某未能劝止住双方,张某乙与张某甲发生厮打,厮打期间,张某乙先用短水果刀刺伤张某甲的手臂和胸口,张某甲从张某乙手中抢下铁棍殴打张某乙头部,将张某乙打晕,之后双方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两人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金属管一根、西瓜刀一把、匕首一把、撬棍一根;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核查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张某某、邓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因家庭琐事起争执冲突,双方互殴,分别致对方轻伤二级,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硕扬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张某甲(136********),保证人:张某戊(138********);张某乙(135********),保证人:张某丙(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金属管一根、西瓜刀一把、匕首一把、撬棍一根(暂存于坪山派出所)。
4.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张某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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