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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故意伤害)(公开版)_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联星街道上云桥村新屋组新屋005号攸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 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90********,汉族,大学肄业,个体工商业者,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联星街道上云桥村新屋组新屋005号攸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下午,被告人张某乙驾驶粤******粤******白色SUV小车搭乘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父亲)从联星街道***村家中驶往***村探亲,行至**镇**村路段**镇**村路段遇堵车,被害人邓某甲女婿刘某甲驾驶的湘******湘******黑色小车堵在张某乙车前。为避让对向来车张某乙将车倒向旁边小路后停下,刘某甲也准备将车辆倒向小路,按喇叭示意张某乙将车辆再向后倒。张某甲、张某乙父子未予理会,邓年生邓某甲妻子刘某乙下车查看路况,并敲打张某乙的车希望张某乙将车辆再向后倒。张某甲不满刘某乙敲打车辆便辱骂刘某乙。邓某甲见张某甲骂人,下车对张某甲进行指责,张某甲下车后与邓某甲发生打斗,张某甲用拳头朝邓年生邓某甲头部击打。张某乙见父亲张某甲与邓某甲发生打斗,也下车用拳头击打邓某甲头部,双方打斗了约2分钟被周围群众劝开。

张某乙、张某甲两人准备开车离开,邓某甲、刘某乙、刘某甲拦在张某乙、张某甲车前不许二人离开,刘某乙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此时邓某甲堂弟邓某乙来到现场,拍打张某乙车辆要张父子下车,张某乙下车后与邓某乙扭打在一起。张某甲见张某乙与邓某乙打斗下车准备帮忙,邓某甲拦住张某甲,张某甲又用拳头击打邓某甲头部,双方互殴约2、3分钟被群众劝开。

张某甲用手机拨打了110报警,数分钟后民警赶到现场,先安排双方到医院检查伤情,当晚张某乙、张某甲从医院检查后主动到攸县公安莲塘坳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陈述了上述事实。

后经医院诊断,邓某甲外伤致左侧颞顶部亚急性硬膜下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后行手术治疗;邓某乙外伤致左侧鼻骨骨折。经株洲市求真司法鉴定所鉴定,邓某甲损伤属重伤二级,邓某乙损伤属轻微伤。

2020年5月26日,张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攸县公安局莲塘坳派出所投案,2020年6月8日,张某乙主动到攸县公安局莲塘坳派出所投案,二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20年6月8日,张某乙、张某甲赔偿被害人邓某甲损失共计35万元,赔偿邓某乙损失3000元,并取得了邓某甲、邓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邓某甲诊断资料、110报警记录、民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刘某甲、陈某甲、王某某、文某某、陈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邓某甲、邓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邓某甲、邓某乙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6.提取笔录、张某甲的辨认笔录、邓某甲的辨认笔录、刘某乙的辨认笔录、刘某甲的辨认笔录、文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因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甲、张某乙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张某甲、张某乙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洪斌

检察官助理:赵幸福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在攸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乙现取保候审在攸县联星街道上云桥村新屋组处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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