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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210219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为辽宁省瓦房店市**乡**村**屯**号。2019年8月18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瓦房店市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乙,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210219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为辽宁省瓦房店市**乡**村**屯**号。2019年8月17日因涉嫌窝藏罪,经瓦房店市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窝藏罪,经瓦房店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某乙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0月29日移送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1日将此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与其前妻田某某存在感情纠纷。2019年8月16日5时许,张某甲持水果刀提前埋伏在田某某现任丈夫被害人于某某家附近,计划利用于某某出门之际杀害其前妻田某某。在于某某出门之后,张某甲开于某某家干洗店的门未果,随后张某甲在离开途中与于某某相遇。在瓦房店市**路**号楼***烟酒附近,张某甲与于某某发生争吵并厮打在一起,张某甲用事先准备好的尖刀朝于某某的头部、颈部及胸腹部连刺数刀,造成于某某当场死亡。案发后张某甲潜逃。经法医鉴定,于某某因心包填塞死亡,单面刃尖刀刺切可以形成。

2019年8月16日13时许,瓦房店市公安局民警到张某甲的妹妹被告人张某乙家,向张某乙告知张某甲已经涉嫌重大刑事犯罪,不得向张某甲提供财物、交通工具等帮助,并在得知张某甲的行踪后要通知公安机关。当晚21时许,张某甲逃窜至张某乙家,张某乙在明知张某甲已经涉嫌故意杀人的重大刑事犯罪情况下,向张某甲提供了食物和衣物等,帮助张某甲潜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及辩解;证人李某某、关某某、田某某、张某丙、张某丁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书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采取暴力手段持械故意杀人,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乙明知张某甲是犯罪的人,而为张某甲提供财物,资助张某甲潜逃,严重干扰了公安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腾胶
检  察  员:  王秋生

2020年4月28日

附注: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被告人张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364495****。

3.随案移送下列材料:侦查卷宗肆册、光盘玖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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