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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敲诈勒索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21989********,汉族,中学专科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镇**组**号,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街道**楼**号,案发前系**公司**。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38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镇**村**号,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街道**楼**号,案发前系**公司**。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1月29日至同年12月2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16日至同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于2017年至2019年5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樱花园东街、中日友好医院周边,以不交钱便抄摊相威胁,迫使被害人翟某某(男,37岁,河南省人)、石某某(男,35岁,山东省人)、岳某某(男,49岁,河南省人)、董某某(男,36岁,河南省人)交付钱款合计人民币5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退赔赃款人民币3万元,现已扣押在案。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于2019年7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微信转账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褚某某、阚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石某某、岳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讯问录像等;8.其他材料: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方法向他人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越超

2020年1月19

附:

1.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6册及补充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4份;

6.随案移送:移动电话3部;

7.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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