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光县院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21983********,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宁津县**镇**村,现住该址。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东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又名张某丙,男,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311970********,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宁津县**镇**村,现住该址。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东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光县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告人闻某甲(另案起诉)打算找个隐蔽的地方将自己存放的废油液倒掉,经寻找发现东光县龙王李镇闫家梨村南王某甲的院子无人看管,适合倾倒该废料。2019年8月23日上午,被告人闻某甲指使被告人闻某乙(另案起诉)租用王某乙的营运货车(冀T*****)晚上倒货。当晚21时许,被告人闻某乙让王某乙开货车到吴桥县梁集镇北徐王村王某丙的院子内,被告人闻某甲找来被告人鲁某某(另案起诉)、张某甲、张某乙(又名张某丙)和一辆叉车,并给被告人鲁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发放了防毒面罩,将院中的桶装废液装车。被告人闻某甲和闻某乙二人先驾车到王某甲的院子处,用大剪子把大门上的锁鼻绞断,并用事先准备好的一把一模一样的锁锁好门,之后又返回装车地点。随后,分两车将六个吨桶、70左右个圆塑料桶(其中部分空桶)运输至王某甲的院子内,由被告人闻某乙协助被告人鲁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三人将车斗上的大桶全部推落到地上,造成部分桶内废液泄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闻某甲、闻某乙、赵某甲、刘某某、鲁某某、张某乙、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闫某某、王某丁、李某某、赵某乙等人的证人证言;
3、辨认笔录;
4、现场勘验笔录;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卡口照片、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记录等电子音像资料;
7、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丙成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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