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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涉嫌伪造身份证件案)(公开版)_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雨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31954********,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太和县,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村委会****号,现住马鞍山市雨山区**大道**段一**私房。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84********,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太和县,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安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装配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镇**村委会**郢**号**户,现住马鞍山市雨山区**花园**栋**室。被告人张某乙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被告人张某甲在马鞍山市雨山区**路边看到的办假证广告,因其年纪较大找不到工作,便产生了伪造一张本人居民身份证的想法。遂联系其子即被告人张某乙,要求其按照广告提供的联系方式帮忙联系对方,后被告人张某乙通过微信向对方提供了张某甲的照片及身份信息,并以180元的价格伪造了一张张某甲的居民身份证件供被告人张某甲使用。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被民警巡逻盘查时查获,被告人张某乙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身份证一张;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查询证明、侦查报告、快递单等;

3.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伪造居民身份证件,其行为均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乙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一方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马鞍山市雨山区**大道**段一**私房;被告人张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马鞍山市雨山区**花园**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涉案物品身份证1张、快递单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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