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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盗窃、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二刑诉〔2020〕Z15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住万宁市**镇**村**队。2019年7月因涉嫌贩卖毒品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万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5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25日被万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住万宁市**镇**村委会**村六队。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主动到万宁市公安局投案,次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25日被万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贩卖毒品罪,以被告人张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骑一辆黑色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到万宁市**镇**村委会**村村牌附近一小卖部处停车,并按照分工,由被告人张某甲在物色好准备盗窃的居民宅外面看路、放哨,接应入户盗窃后的张某乙,被告人张某乙负责入室盗窃。在**村,被告人张某乙进入5户被害人家里盗窃红包,分别窃取了陈某甲家客厅圆桌上七个红包(共1400元)和两包硬盒中华牌香烟;窃取了陈某乙家客厅八仙桌上十个红包(300元)和两包软盒中华牌香烟;窃取了陈某戊家平顶房客厅八仙桌上五个红包(其中一个装400元,另四个各装200元,共1200元)和两包硬盒中华牌香烟;窃取了陈某丙家客厅八仙桌上五个红包(共300元)和两包硬盒中华牌香烟;窃取了陈某丁家客厅八仙桌上四个红包(共400元)和两包苏烟牌香烟。

2.2020年1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镇**村委会**村入户盗窃红包、香烟等财物后,两人又骑摩托车到**村委会**村一水沟畔附近处, 继续物色目标盗窃。按照原先分工,被告人张某乙进入**村符某甲家(二层楼)一楼客厅从桌子上偷走6个红包(共360元);进入符某乙家(瓦房)客厅从桌上偷走6个红包(共576元,其中两个各装有168元,另四个各装有60元)。

3.2020年1月2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村委会入室盗窃七户居民红包等财物后,又骑摩托车到**村委会**村,继续物色目标进行盗窃。按照原先分工,被告人张某乙进入杨某某家(二层楼房)一楼客厅,从杨某某家客厅八仙桌上偷走了七个红包(共1400元)和两包软盒中华牌香烟;进入林某甲家平顶房客厅从八仙桌上偷走了四个红包(672元)和一包硬盒中华牌香烟,再进入林某甲家的二层楼房的客厅从八仙桌上偷走了四个红包(共672元)和一包硬盒中华牌香烟。

4.2020年1月2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村委会盗窃杨某某、林某甲家红包等财物后,又骑摩托车到**村委会办公区附近,继续物色目标进行盗窃。按照原先分工,被告人张某乙进入**村委会**园林某乙家楼房一楼的客厅偷走一个红包(100元)和两包硬盒中华牌香烟;进入叶某某家二层楼房的一楼的客厅偷走六个红包(共1200元)和两包硬盒中华牌香烟;进入顾某某家楼房客厅,从八仙桌上偷走六个红包(共600元)。

2020年1月25日(春节大年初一)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经密谋分工,由被告人张某乙负责入室盗窃,被告人张某甲负责在居民宅外面看路、放哨、接应张某乙,先后到**村委会**村、**村,**村委会**村,**村委会**村,入户13次盗窃红包、香烟等财物,而后在从**村委会**田地处返回**村委会一公路边进行分赃,再各自回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一辆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表、张某乙到案经过、张某甲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13份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戊、陈某丙、陈某丁、杨某某、林某甲、林某乙、叶某某、顾某某、符某甲、符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穆敏

检察官助理:许丽丽

2020年9月18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羁押在万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涉案摩托车1辆,现存放于万宁市公安局,被认定为作案工具,建议依法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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