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61984********,汉族,文盲,务工,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镇**村**。2018年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9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何洁贤,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41978********,汉族,文盲,务工,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镇**村**。2016年12月19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9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9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驾驶粤E5****小汽车去到佛山市南海区**街道**区**坊附近,随后下车步行至**坊**号屋,攀爬到该房屋的三楼,剪开西北房间南面窗户的防盗网进入屋内,盗走被害人吴某某的12瓶酒、2个玉手镯、2个玉坠项链、3块手表、2个缅甸花梨木头雕的猪及茶叶、红包等物品(因型号、牌子不详,均无法核价)。2019年9月1日19时许,张某甲用手机微信联系刘某某,将盗窃得来的其中2瓶酒以人民币1980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某。
2019年9月8日22时许,民警经侦查在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平北南港路边一条人行天桥下抓获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扣押张某乙1台粤E5****小汽车,在车内起获液压剪、扳手、绳子、安全带、螺丝批、六角套筒、万能钥匙、开锁叶片等工具一批。民警随后在张某甲的粤E5****小汽车内起获被盗的2个缅甸花梨木头雕的猪、31包茶叶,扣押张某甲2台手机,在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身上分别起获作案时所穿的鞋子。
经鉴定,在佛山市南海区**街道**村**坊**号一楼客厅长椅上提取的1枚鞋印与被告人张某甲所穿的鞋子的左脚鞋底捺印样本花纹结构种类相同;在佛山市南海区**街道**村**坊**号三楼东北房床东面地面上提取的1枚鞋印与被告人张某乙所穿的鞋子的左脚鞋底捺印样本花纹结构种类相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1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1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均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伟彬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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