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19〕1395号
被告人张某甲,性别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9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1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权,性别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9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1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权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权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7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权经商量从东莞市南城区到佛山市禅城区准备实施盗窃。同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权进入佛山市禅城区****98号山水居二区19座乘坐电梯到达顶楼天台。被告人张某甲从天台爬进本座1603房住户阳台,进入室内盗窃被害人姚某某放置在家中的现金人民币5000余某某、美金200余某某和一台坚果牌手机。被告人张某甲盗窃得手后与被告人张某乙权在小区外汇合一起逃离佛山市。途中,被告人张某甲将盗窃所得手机摔坏扔进路边垃圾桶。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权共同使用并平分了盗窃所得现金,每人分得2000余某某。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62元。
2019年8月13日,民警在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西路路段抓获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权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监控视频视听资料。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分别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权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 丽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权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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