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盗窃案)(公开版)_洛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洛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刑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411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住陕西省洛川县****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洛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4日被洛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411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镇**村,住陕西省洛川县**镇**坡,因涉嫌盗窃罪,经洛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5日被洛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7月20日洛川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张某丙、郝某某提请撤回起诉,经审查于2020年7月27日同意撤回。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三轮车到旺山烧烤城,将大门推开进入院子内,把北侧第一间房子的窗户玻璃用砖块打碎、窗子卸下,随即翻窗进入房间,将房间内放置的椅子、舞台彩灯、功放机、投影仪、音响、泡泡机、调音台、烟雾机、麦克风混响器、酒架子、灶头、一篮子玻璃杯、一壶汽油通过窗台搬出房间并搬至其驾驶的三轮车上,随后把所盗财物拉至其哥张某乙家中藏匿。

2、藏匿好所盗财物后,当日张某乙驾驶三轮车再次返回该烧烤城,以同样方式进入房间内将里面铁盘子、烤肉签子、双灶头、油烟净化器、配电箱、两壶汽油、麻将机通过窗户搬出院子至三轮车上,拉至张某乙家中藏匿。

3、当日,张某甲准备第三次实施盗窃时碰见张某乙,于是就叫张某乙与他一起去旺山烧烤城,二人以同样的方式进入院内房间,因搬冷藏柜时从窗户出不去,张某甲就从其驾驶的三轮车找到一把梅花螺丝刀,将该房屋内的防盗锁破坏将门用脚蹬开。随后两人合力将房间内的一台三开门冷藏柜和一台一开门冷藏柜搬至张某甲的三轮车上并将冷藏柜拉至张某乙家中

4、当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二人再次驾驶三轮车返回旺山烧烤城,将房间内的甲醇炉子、舞台架子和一个蓝色汽油桶搬至三轮车上,并拉到张某乙家中。

5、2020年2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叫上张某丙、韩麦芹,三人驾驶张某甲的三轮车来到旺山烧烤城门口,张某甲推开大门进入院内,三人将房间内的饭桌桌面以及椅子、茶几、烤鱼盘、干锅等物搬运至三轮车上,期间被害人田某某和其朋友杨某某、常某某、段某某、王某某到旺山烧烤城将被告人张某甲和张某丙、郝某某三人当场抓获。

经洛价认字[2020]7号洛川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物品在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14076元。其中2020年2月18日的被盗物品认定价格为13544.5元;2020年2月24日的被盗物品认定价格为531.5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甲共实施盗窃5次,盗窃数额为14076元;被告人张某乙共实施盗窃2次,盗窃数额为56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到案经过; 

3、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

4、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5、价格认定协助书等。

二、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2、被告人张某乙的供述及辩解;

3、同案张某丙的供述及辩解;

4、同案郝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

四、证人证言

1、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2、证人常某某的证言;

3、证人段某某的证言;

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五、勘验、辨认、搜查笔录

1、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2、洛川县公安局刑事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3、搜查笔录。

六、鉴定意见

洛价认字[2020]7号洛川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七、电子数据

案件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乙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成婷婷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附件:

1. 被告人张某甲被依法取保候审,现居住于陕西省洛川县交口河镇吴家砭村;

2、被告人张某甲被依法取保候审,现居住于陕西省洛川县交口河镇半坡;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两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