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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盗窃案)_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11982********,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蒲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蒲江县**镇**路**号,现住址:四川省蒲江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蒲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曾用名张某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11987********,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蒲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蒲江县**镇**巷**号。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盗窃罪,分别于2020年9月3日、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并案处理,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初,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共谋利用张某甲在蒲江县**街道**路**超市上班的工作便利,通过由张某甲捡拾顾客丢弃的收银小票,对照收银小票到超市卖场或仓库盗窃同款物品,由张某乙将小票和物品拿到超市服务台退货的方式实施盗窃。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采取上述方式盗窃**超市的奶粉、玩具、红葡萄酒等物品6次,被盗物品价值1124元。被告人张某甲还通过上述方式或到仓库实施盗窃等方式,盗窃**超市的奶粉、剃须刀、巧克力、破壁机等物品6次,被盗物品价值34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秘密窃取他人财物12次、6次,二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乙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乙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雪刚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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