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乙,女,1967年**月**日生,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身份证号码4405001967********,汉族,文盲,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街道**号,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街道**号。因盗窃,于2019年10月23日被处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6年**月**日生,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身份证号码440500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街道**号,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街道**号。因盗窃,于2019年10月23日被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张某乙经过汕头**小区**栋**单元**房时发现该房间门没锁且房内有四个铝合金落地窗,遂与同案人被告人张某甲约定中饭后前去盗窃。当天中午12时许两人乘电梯到**栋**单元**房,将四个铝合金落地窗乘电梯搬到小区负一楼地下车库,使用斗车、螺丝刀和美工刀等工具对四个铝合金落地窗进行搬运、拆解后,将四块中空玻璃遗弃,将四套铝合金落地窗窗框运至**栋**房并埋在客厅的沙堆中。经汕头市濠江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4扇铝合金门窗参考价值为人民币5054元。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向被害单位**住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赔偿人民币2万元整,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附照片):涉案玻璃、铝合金窗框、螺丝刀、美工刀、斗车;2.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证情况、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谅解书等;3.证人曾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欢
检察官助理:范静华
附:1. 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现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街道**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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