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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盗窃案)_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9〕45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51990********,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富源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乡**村委**村**号,现住:云南省玉溪市**小区**幢**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14日被富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2008年7月25日刑满释放。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12日被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6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2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51992********,彝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富源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乡**村委**村**号,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6月15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2012年7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6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2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及证据。本院于2019年6月3日、8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日、9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8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车牌为浙******的白色众泰越野车,在云南省安宁市**小区**号**商铺,盗窃被害人潘某某各类香烟40条零5包、现金1500元。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6973元,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8473元。

2018年12月2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车牌为鲁******的别克轿车,在云南省安宁市**号**幢**商铺,盗窃被害人蔡某某各类香烟46条、现金5000元、监控主机1台。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8220元,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3220元。

2019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驾驶车牌为鲁******的别克轿车,在云南省安宁市**市场**幢**号**商铺,盗窃被害人曾某某各类银首饰114件。经鉴定,被盗银首饰价值共计人民币32745元。

2019年1月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驾驶牌照号鲁******的别克轿车,在云南省安宁市**便利店商铺,盗窃被害人陈某某各类香烟28条381包、监控硬盘录像机1台。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13417元。

2019年1月1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驾驶牌照号鲁******的别克轿车,在云南省楚雄市开发区**路**号**商铺,盗窃被害人赵某某各类香烟414条、现金5800元、监控录像机1台。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73001元,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788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安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安发改价认(201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沙琼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羁押于云南省安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计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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