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公诉刑诉〔2020〕54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浙江省文成县,住浙江省文成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92********,汉族,初中肄业,务工,出生地浙江省文成县,住浙江省文成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文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至14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均为物业保安)在本县大峃镇城市广场住宅区利用每天夜间值班的机会,将江西正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拆除并放置在十余间样板房里的铝合金窗户和部分铝合金废料盗走,并用一辆借来的电动三轮车运到本县峃口镇沿江路561号的落地房内藏匿。经文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铝合金窗户、废料等物品(合计重1573千克)的回收价格为人民币113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尚某某、赵某甲、赵某乙、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刑事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称重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二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赃物已追回,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或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若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文君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羁押在文成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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