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江西省上饶县**镇**村**号。2012年11月9日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11月3日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福建省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建省浦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建省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3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中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浦城县**路**号**商品房**单元**室门口,由被告人张某乙“望风”,被告人张某甲便用准备好的锡纸开锁工具套开房门,后进入房内盗走一条熊猫吊坠的黄金项链。案发后,浦城县公安局民警于2019年12月4日抓获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当场从被告人张某甲处扣押人民币3000元、从被告人张某乙处扣押一条熊猫吊坠的黄金项链、一盒黄色锡纸、9片银色铁片条、人民币4000元,随后将黄金项链发还给被害人黄某某。经鉴定:被盗的黄金项链价值为18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电子档案、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搜查证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指认笔录、指认照片、检查笔录、检查照片等;
5.浦城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书;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二人之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之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海淼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在浦城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光盘1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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