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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盗窃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小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小区**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7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和张某乙去至合川区合阳城悦府二期工地上班时,见停放于员工宿舍大门外公路上的一辆安尔达牌电动二轮摩托车的点火开关钥匙未取。二人通过共谋后,由张某乙趁无人之机,将李某某停放于此的这辆电动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2592元。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于2020年3月18日被合川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公安民警已将被盗的电动摩托车追回并予以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2.被害人陈述: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伙同,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乙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世成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监视居住于合川区**街道**小区**期**。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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