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经检公诉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5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51952********,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路**号,现住南关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6月1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3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因刑事和解,经本院建议,于2020年7月31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女,195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51955*******,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街,现住址长春市南关区***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6月1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3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因刑事和解,经本院建议,于2020年7月31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犯盗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全部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2020年6月1日和6月7日,被告人张某乙和张某甲两次共同到长春经开区******工坊内,共同盗窃存放在院内的汽车排气管,被盗窃物品如下:
1、2015年的奥迪S3/2.0T的排气管中尾段一个、2016款高尔夫TSI GTI排气管中尾段一个、2019款高尔夫R LINE 1.4T运动款排气管中尾端一个,经鉴定共价值15610元。
2、SS牌子的中段、尾段排气管一套、奔驰G500原厂排气管尾段一个,经鉴定共计25970元。综上,二次盗窃共计价值41580元。被盗物品被二人变卖, 赃款被二人日常生活挥霍。案发后,家属一共赔偿被害人50000元,双方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监控录像截图、收条、刑事和解书、民事谅解书等;
2、被害人王某某、曹某某陈述;
3、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供述与辩解;
4、指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向东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分别为136********、151********;
2、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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