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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等七人聚众扰乱交通秩序、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案)(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鄱检刑诉〔2019〕19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64********,汉族,小学,江西鄱阳,住**乡北***号,因涉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1日被鄱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71********,汉族,初中,江西鄱阳人,住游城乡北塘村**号,因涉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1日被鄱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79********,汉族,高中,江西鄱阳人,住**乡**村**号,因涉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1日被鄱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丁,男性,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47********,汉族,初中,江西鄱阳人,住**乡**村**号,因涉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1日被鄱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戊,男性,194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4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住**乡**村**号,因涉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于2018年10月28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1日被鄱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己,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79********,汉族,小学,江西鄱阳人,住**乡**村**号,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1日被鄱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庚,男性,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47********,汉族,小学,江西鄱阳人,住**乡**村**号,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1日被鄱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涉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以被告人张某戊涉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以被告人张某己、张某庚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左右,鄱阳县**乡**村小组成立理事会,村里有威望的年长者为会员,被告人张某丁作为多年的老村支部书记,很受群众拥护,被推选为会长。2018年8月,**村委会村民得知政府要在**山建造垃圾焚烧发电厂(以下简称为发电厂),认为该项目对环境会造成巨大污染。为了团结村民共同反对该项目的建设,**村小组理事会通过召开群众大会、制作反对建发电厂意见书等方式,号召村民誓死抵抗,并为抵抗活动募集资金。10月中旬,大量外出务工村民陆续返村,为了商定抵制建发电厂的方式和有序地组织村民进行抵制行动,该村成立了议事会,成员由各村小组村民代表组成,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为首要人员,系议事会讨论事项最终拍板决定者。10月16日至23日,议事会商定并组织村民到乡政府、县政府、**省道(**公路)集会、示威、游行,向政府施压,想以此迫使政府放弃建发电厂。期间,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多次召开群众大会,动员村民参加各项抵制行动。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0月9日,被告人张某丁和张某甲组织召开了理事会,会议地点在张某丁家。会议决定:组织召开群众大会,团结群众共同抵制建发电厂,为开展抵制行动进行捐款;如果抵制过程中有人被抓或丢了性命,便给予补偿。11日上午,张某丁和张某甲组织召开了群众大会并发表讲话,宣布了理事会的决定,号召村民团结抵抗、积极捐款,鼓动村民在反对建发电厂的意见书上签字,要求各村小组选出代表,便于联系。会议募集到行动资金8万余元。会后,张某丁等理事会成员,挨家挨户让村民在反对书上签字,如不签者便从族谱除名。

2.2018年10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等人商议决定,17日组织村民到鄱田公路北塘村路段以悬挂横幅的方式进行示威、抗议,被告人张某丁提议标语要符合实际。之后张某甲等人想好标语,并制作了几十条横幅。17日早上,张某乙等人带着村民将横幅悬挂在鄱田公路北塘村路段。之后乡干部及城管来清理横幅时,村民进行阻止与城管发生冲突,部分村民拉横幅拦在马路中间,导致鄱田公路交通堵塞30分钟左右。

3.2018年10月17日晚上,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及部分村民在戏台处商定于次日组织村民到**乡政府集会、示威,并将决定通知到各个村小组。会上,张某丙提议并网购了状衣(印有反对建电厂等标语),用于村民集会、示威抗议时穿。行动前,张某甲、张某丁等人组织召开了群众大会,号召村民参加乡政府集会、示威行动。18日早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带着几百名村民拉着横幅、喊着“坚决反对”等口号,游行至游城乡政府,聚集在乡政府门口,一直到下午才散开,致使乡政府无法正常办公。

4.2018年10月19日至21日,议事会组织村民穿着状衣、拉着横幅在鄱田公路北塘村路段示威抗议。

5.2018年10月18日晚上,议事会成员在被告人张某甲家开会,被告人张某丁等理事会成员在场并参与讨论,议事会商议于19日组织村民到县政府集会、示威,张某丁考虑到19日政府可能没人上班,提出反对意见。10月19日、20日,议事会继续召开会议商议去县政府集会、示威一事,张某丁等理事会成员在场,会议最终确定,22日组织**村、**村、**村的村民到县政府集会、示威,张某丁等理事会成员表示支持,并将消息传达至各个村小组。会后,张某甲等人租好10辆客车,用于载村民前往鄱阳县城。10月21日、22日,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等人组织群众大会并发表讲话,宣布了前往县政府集会、示威的决定,号召村民集体前往政府抗议,并要求村民穿状衣、拉着横幅参与行动。

22日早上,因租好的客车无法前往,**村、**村、**村等六七百名村民开车或搭车来到鄱阳县城,聚集在县政府广场和县政府门口,穿着状衣、拉着横幅、喊着口号,期间公安机关劝解村民解散无果。被告人张某甲等人作为村民代表与县里有关领导谈话,下午14时许,张某甲等人告知村民政府没有明确答复,被告人张某戊便煽动村民去游行,随后村民们在县政府广场站队,张某戊带着游行队伍,拉着横幅、喊着口号,从县政府出发沿锦宇大道、鄱阳湖大道游行,期间公安机关告知村民此次游行是违法行为,劝解村民自行解散,张某甲也劝解村民散开,村民未予理睬,继续游行。游行队伍行至山水酒店十字路口处,造成交通堵塞30分钟左右。下午16时许,游行队伍行至汽车站后解散。

6.10月22日晚上,议事会成员在被告人张某乙家门口开会,被告人张某丁等理事会成员在场,会议商定于次日组织村民前往乡政府。10月23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敲锣召集村民到戏台集合。8时许,几百名村民聚集在村里戏台处,张某丁等理事会成员先去了乡政府,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则带着村民穿着状衣、拉着横幅往乡政府走,队伍行至鄱田公路北塘村路段时,造成交通不畅。此时,被告人张某庚突然躺在地上不让车辆通行,被告人张某己则用喇叭播放煽动性的口号,周围的村民聚集在道路上,致使鄱田公路交通完全瘫痪,被堵路段大约4.8公里,时间长达2小时30分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供述;5.视频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等人组织、策划、指挥数百名村民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且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情节严重,其等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其等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戊作为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己、张某庚聚众堵塞交通,情节严重,其等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其等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张某丁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规定的情节。七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建议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八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七个月至九个月有期徒刑;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戊八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己、张某庚七个月至九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弋敏、胡亚丽

(院印)

2019年5月15日 

附:

    1.七名被告人现羁押于鄱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光盘17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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