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一刑诉〔2019〕15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镇**镇政府第**户。因殴打他人,2013年1月7日被利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赌博罪,2013年9月12日被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5万元;因犯开设赌场罪,2016年12月28日被颍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月11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镇**社区**一队**户。因为赌博提供条件,2016年12月1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月18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镇**镇政府第**户。因聚众赌博,2015年4月9日被利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月10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4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农历四月初八**庙会期间,程某某、严某某(另案处理)同张某甲等人在**街李某某新建房屋及同兴网吧走廊等地开设赌场,由岳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场地,多次组织侯某某、郭某某等大量人员用骨牌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由刘某某、汪某某等人负责站岗、望风。赌场内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由严某某等人以放高利贷的方式为赌场提供资金,由胡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负责抽水看钱箱子,胡某某等人就按庄家赢钱的百分之十抽水。程某某、张某甲等人在阚疃镇开设赌场六场左右,参赌人员每场多达三、四十人,少则二十余人,参赌人员一次下赌赌资在几千元至几万元不等,每场抽头渔利的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程某某以顶大庄的方式积极参与赌博并参与赌场分成。
2.2016年农历四月初八之前,张某甲同袁某某、夏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镇**路口附近袁某某家的楼上、一里胡的一处房屋内开设赌场,纠集程某某、夏某某、郑某某等二十人余人使用骨牌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张某甲等人在赌场周围安排汪某某、熊某某等人负责站岗、望风。赌场内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由严某某放高利贷,胡某某负责抽水看钱盒子,由胡某某等人按庄家赢钱的百分之十抽水。张某甲等人在两处位置开设赌场五场左右,参赌人员每场多达三、四十人,少则二十余人,赌桌上每把的赌资在几千元至几万元不等,每场抽头渔利的数额在一万元以上。
3.2017年底至2018年夏天,严某某同张某甲、张某乙利用微信群组和“摇摇跑的快”赌博平台,雇佣黄某某、安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当客服,纠集岳某某、胡某某、于某某、张某丙、等三、四十人,在赌博平台内通过“扑克牌跑的快”的方式比输赢,并在微信群内由客服对接参赌人员,通过微信结算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赌资巨大,严金波、张某乙、张某甲等人以收房费的方式抽头渔利共计六万余元。
4.2018年4月份,严某某、孙某某(另案处理)、岳某某、张某丁(另案处理)等人建立“牛牛”微信群组,雇佣谢某某、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当客服,并利用赌博平台,纠集张某甲、于某某等二十余人,在平台内通过“斗牛”的方式比输赢,并在微信群内由客服对接参赌人员,通过微信结算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赌资巨大,张某乙在微信群内组织拉人进群参赌,分得赃款一千余元,岳某某自述分得一千二百元份子钱,张某丁等人以收房费的方式抽头渔利共计一万余元。
5.2018年11月初,严某某伙同张某乙、张某丙建立“推牌九,一元一分”、“推一锅”微信群组,雇佣徐某某、夏某某当客服,并利用赌博平台,纠集张某甲、胡某某、孙某某、于某某等三十余人,在赌博平台内通过“八人大牌九”的方式比输赢,并在微信群内由客服对接参赌人员,通过微信结算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赌资巨大,张某乙、张某丙等人以收房费的方式抽头渔利共计六千余元。
6.2018年11月份,张某乙、刘某某(另案处理)、张某丙等人建立“跑得快”微信群,雇佣夏某某、徐某某当客服,并利用赌博平台,纠集程某某、岳某某等二十余人,在赌博平台内通过“扑克牌跑得快”的方式比输赢,并在微信群内由客服对接参赌人员,通过微信结算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赌资巨大,张某丙、张某乙等人以收房费的方式抽头渔利共计一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撤销缓刑,对其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河川
2019年4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现被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1张、移动硬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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