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3714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镇**村**号,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庄,裕**橱柜厂厂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3714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镇**村**号,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庄,裕**橱柜厂学徒。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37243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镇**村**号,现住东营市广饶县**,**板材店个体经营者。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认定的事实是:被告人张某甲承包被害人张某丙的橱柜安装项目,因手头缺钱,张某甲便预谋盗窃张某丙仓库内的货物。2020年2月2日,张某甲通过微信将涉案水槽、门锁等物品的照片发送给被告人周某某,周某某看过之后同意收购。随后,张某甲伙同其弟弟张某乙通过撬锁的方式进入张某丙在章丘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仓库,分两次盗走不锈钢水槽125个、合页300个、室内门锁264个、橱柜铰链1600个,以上物品鉴定价值合计79772元。盗窃后,张某甲、张某乙两次驾车将赃物运输至淄博市临淄区与广饶县**处,由周某某以93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被抓获归案;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张某乙主动归案,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书证、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晴张锦
2020年7月16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1516642****)、张某乙(1758806****))、周某某(1527560****)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3、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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