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011990********,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吉首市,家住湖南省吉首市**镇**村**组。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2002********,侗族,中专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石阡县,家住贵州省石阡县**镇**社区**组。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011986********,苗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吉首市,家住湖南省吉首市**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2日被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游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2001********,仡佬族,中专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石阡县,家住贵州省石阡县**镇**社区。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勾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2000********,仡佬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石阡县,家住贵州省石阡县**镇**社区。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游某某、勾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9月28日至10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先后通过境外中介介绍,准备非法前面缅甸务工。同年5月20日许,被告人张某甲和陈某某共谋后根据中介安排从湖南长沙前往云南昆明,抵达昆明后乘私家车前往云南省永德县**镇**宾馆等候。与此同时,被告人张某乙和游某某、勾某某、向某某(另处)共谋后分别从广东深圳、贵州贵阳前往云南昆明,抵达昆明后根据中介安排乘私家车前往永德县**镇和张某甲、陈某某会合。同年5月22日许,张某乙、陈某某、游某某、勾某某、向某某根据中介安排从永德县**镇乘私家车前往镇康县**镇“**”宾馆等候,准备通过边境小路非法出境缅甸。其间,张某甲为众人垫付住宿费以及伙食费,众人结伴而行。同年5月24日凌晨3时许,张某甲、陈某某、张某乙、游某某、勾某某、向某某根据安排从“**”宾馆附近乘坐字某某(另处)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出发,途经镇康县**镇**农贸市场附近时被镇康县公安局巡逻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电动三轮车;2.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籍证明材料、活动轨迹等;3.证人证言:证人向某某、字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游某某、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检查、提取、辨认笔录及照片;6.电子数据:手机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游某某、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游某某、勾某某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五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游某某、勾某某着手实施犯罪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游某某、勾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诚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游某某、勾某某现羁押于云南省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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