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135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10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玉环市**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10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社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20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先后在手机聊天软件“闲聊”、“默往”等建立赌博群,招揽赌博人进群赌博,结束后赌博人员在赌博群里进行赌资结算,并对单局赢取积分达2000分以上的赌博人员进行抽头,期间共抽头获利人民币16300元。2019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张某乙为牟利,为张某甲的赌博群招揽赌博人进行赌博,期间该群赌资金额累计达14万余元。2019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某为牟利,为张某甲的赌博群招揽赌博人进行赌博,期间该群赌资金额累计达13万余元。
2019年12月开始,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注册成为“3D温岭麻将”赌博APP的代理,并组织赌博人员输入其邀请码充钻后进入该“3D温岭麻将”以麻将方式进行赌博,平台按充钻金额40%或50%返利给被告人。期间“3D温岭麻将”通过绑定张某甲的邀请码的赌博人充钻获利人民币22万余元,返利给被告人张某甲人民币11万余元,通过绑定张某乙的邀请码的赌博人充钻获利人民币16万余元,返利给被告人张某乙人民币8万余元,“3D温岭麻将”通过绑定李某某的邀请码的赌博人充钻获利人民币7万余元,返利给被告人李某某人民币3万余元。
温岭市公安局泽国镇派出所民警于2020年6月17日,在本市大溪镇**村**号门口抓获被告人张某甲,在玉环市**镇**路**号抓获被告人张某乙。当夜,该所民警电话联系李某某,后李某某主动到玉环县公安局楚门派出所接受调查。三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人口信息、银行交易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狄某某、何某某、伍某某、林某某、周某某、高某某、梁某某、邬某某等的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和情况说明;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与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巧林
2020年11月12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 公安侦查卷宗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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