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6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住文安县**镇**村,农民。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10月24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30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住文安县**镇**村,农民。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10月24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下旬至2018年10月24日,被告人张某乙、邓某某在被告人张某甲的同意下,在夜间生产经营时将位于左各庄镇的某某板厂内某某天然气公司的气表拆下,用一根软管的一端连接铭顺天然气公司的燃气管道,软管的另一端连接某某板厂的燃气管道,软管连接成功后随即盗用某某天然气公司的天然气。某某板厂盗用铭顺天然气公司燃气二十余天,盗用天然气总价值为38946.15元。
三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开锁工具等照片;2.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郭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任某某、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邓某某的供述;6.侦查实验;7.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均系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坦白,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年金坡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文安县左各庄荣庚板厂。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活页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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