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18〕19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安徽省阜南县人,住阜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2月22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安徽省阜南县人,住阜南县**镇**村**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3月29日被阜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4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7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安徽省阜南县人,住阜南县**镇**村**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2月23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相关证据,本院于同年6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4日22时许,在阜南县**镇街上金尊KTV内,被告人张某甲与张某丁酒后发生口角,双方约人斗殴。张某甲纠集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等人在金尊KTV楼下与张某丁、张某戊等人持械斗殴,双方多人受伤。经鉴定,张某丙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张某丁、朱某某、张某甲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峰
2018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羁押于安徽省阜南县看守所;张某丙取保候审于阜南县**镇**村**庄**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