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86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131983********,满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街道**小区,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0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224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住辽宁省昌图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9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芮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121980********,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0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侯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1031996********,满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职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街**社区,因本案于2019年11月3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芮某某、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孙某某、王某某、程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组建网络兼职诈骗集团,该集团以山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掩护,利用**网络平台为依托,开发微信息、微助手、微聊、微端等软件作为犯罪工具,利用网络招募人员,组建多个团队,下设推广、培训、客服等人员,通过网络发布虚假兼职信息,以提供小额佣金的方式吸引他人注册,又以激活费、升级费等名义骗取他人钱财,赃款按比例分成。
被告人张某甲明知平台的兼职宣传与实际不符,仍于2017年7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在该平台下设的团队担任培训组长,参与诈骗1800余万元,个人非法获利57万余元。
被告人张某乙明知平台的兼职宣传与实际不符,仍于2018年3月至 10月期间,受雇为平台的培训人员,参与诈骗170余万元,个人非法获利 26万余元。
被告人芮某某明知平台的兼职宣传与实际不符,仍于2018年2月至11月期间,受雇为平台的培训人员,参与诈骗137万余元,个人非法获利 23万余元。
被告人侯某某明知平台的兼职宣传与实际不符,仍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受雇为平台的推广员,参与诈骗20余万元,个人非法获利9.8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甲、芮某某、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证明,人口基本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说明,银行交易账单,**网络平台提取资料打印件,电脑提取的培训资料打印件,微信、支付宝账户交易截图,扣押清单、电脑主机、手机等;
2. 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裘某某、潘某某、李某甲、何某某、陈某某、金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芮某某、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员姜某甲、郑某某、阮某某、姜某乙(均另案处理)的供述和辩解;
5. 勘验、检查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网络平台、手机的电子数据刻录光盘、银行交易流水刻录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平台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均特别巨大;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平台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芮某某、侯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芮某某、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红春
检察官助理:张少安
2020年8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芮某某、侯某某现被羁押在建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1卷;
3.认罪认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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