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等人非法狩猎案)_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刑诉〔2020〕00000014号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张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222231951********,汉族,****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村**屯组,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村**屯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张某乙,绰号张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222231957********族,****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村**屯组,住玉屏侗族自治县*********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刘某某,绰号老,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226261963********,汉族,****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岑巩县**乡*****组,住贵州省岑巩县*******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决定,于当日送岑巩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田某某,绰号田某,男,1953年7月9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222231953********土家族,****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组,住玉屏侗族自治县********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刘某某田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1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20217至20203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8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刘某某田某某四人多次结伙到****村、**村等多个村寨及巩县的**乡、**镇附近山寨的山上,利用扩音器和捕鸟门套猎捕竹鸡,四人共猎捕竹鸡约200余只,除一小部分自行食用外,大部分以30至4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他人,买卖双方相互印证的竹鸡交易数量共70只,交易金额***元,其中信收款***元。2019年8月2日,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聘请四川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对查获的9只疑似竹鸡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查获的9只疑似竹鸡物种为灰胸竹鸡,经济价值为300元/只,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 

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证明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微信支付截屏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刘某某、张某甲、宋某某、夏某某、杨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杨某乙、张某甲、吴某乙、姚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刘某某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鉴字[2019]第367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刘某某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刘某某田某某使用电子诱捕装置非法狩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数量达20只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田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量刑情节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张某甲张某乙田某某有期徒刑个月,缓刑一年个月,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个月,缓刑一年个月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曦

2020年32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于玉屏侗族自治县********家中;被告人张某乙现取保候于玉屏侗族自治县****家中;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于岑巩县******家中;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于玉屏侗族自治县******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起诉书2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5、调查评估意见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