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住贵州省赫章县**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4日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76********,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住贵州省赫章县**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4日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8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住贵州省赫章**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4日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丁,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78********,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住贵州省赫章县**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4日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等人在**镇“***”KTV南海包房唱歌,张某丁与同在该KTV唱歌并在前台结账准备离开的祖某某因张某丁喊KTV工作人员韩某某的儿子拿打火机一事,祖某某认为张某丁是向其冲老子,祖某某便与张某丁争吵,张某乙被祖某某一方人员谢某某(另案处理)搓揉头部、卡脖子挑衅后,张某乙挣脱谢某某后到自己包房邀约张某丙等人帮忙打架,祖某某一方人员宋某某(另案处理)、邓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KTV水果房里准备菜刀并在现场等待对方,双方人员在KTV 大厅内斗殴,斗殴过程中,张某乙、张某丁与对方拳打脚踢,张某丙持灭火器与对方打,张某甲持保温杯、起子、啤酒瓶与对方打,斗殴持续数分钟后被赶到现场的民警制止后双方才停止打斗,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丁、张某丙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李某某、韩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等;5.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涉嫌聚众斗殴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远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2.公安卷四册、检察卷一册;
3.主要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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