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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等妨害公务案)_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1〕Z1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61967********,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张某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61965********,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何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2日15时许,在凤阳县**村**队被告人张某甲家门口,凤阳县公安局洪武路派出所民警在依法传唤张某甲过程中,张某甲拒不配合民警传唤,民警强制传唤张某甲时,张某甲将辅警黄某某的手臂咬伤,张某甲妻子何某某上来撕扯民警,同时何某某、张某乙在一旁喊:“妈的比,给我砍死他们”,张某甲二儿子张某乙手持镰刀威胁民警,然后一起上来撕扯、踢打民警,导致民警对张某甲失去控制,张某甲起身后拿石头将民警叶某某的耳朵砸伤。后增援民警赶到现场,在依法传唤过程中,何某某继续上前撕扯民警,张某甲用从地上捡的警棍殴打民警赵某某,张某乙手持菜刀威胁现场处置民警,阻止民警控制其家人,后现场处置民警依法鸣枪示警,张某乙逃离现场。

2020年9月17日,经安徽省凤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被鉴定人赵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鉴定人叶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鉴定人黄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牛某某、张某丙、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何某某以暴力方法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葛治瑞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被羁押于凤阳县看守所;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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