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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等妨害公务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960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万州区**大道**号。因吸毒,于2016年12月31日被万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3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街道**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花园**栋**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3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重庆市**有限责任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路**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花园**幢**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3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万州区公安局逮捕,于同月28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街道**村**组**号附**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花园**栋**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3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万州区公安局逮捕,于同月28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熊某某、何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23时许,万州区公安局百安坝派出所民警向某某在“万州区百安宾馆1号”大门着便装执行安保任务,发现对面江豪广场外马路边有一辆轿车不断发出刺耳报警声,严重扰乱附近居民休息,遂依法出面制止。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熊某某、何某某在民警向某某出示警官证表明身份后,仍采用推搡、抓打的方式殴打民警,在增援民警牟某某赶到现场后,亦对牟某某进行抓打,造成向某某脸部、全身多处皮肤擦挫伤;牟某某腹部钝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伤。经鉴定,向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熊某某、何某某于当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疾病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姜某某、杨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向某某、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熊某某、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熊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熊某某、何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熊某某、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熊某某、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熊某某、何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长康

检察官助理:程婧雯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万州区**花园**幢**室;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万州区**花园**栋**号。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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