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5199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化起镇*村*,住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化起镇*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被麻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9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51990********,汉族,小学肄业,司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业地区织金县化起镇*村*,住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化起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9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51992********,汉族,小学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化起镇*村*,住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化起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9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011990********,苗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大风洞镇*村*,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大风洞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9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高某某、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高某某、杨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乙、高某某、张某甲、杨某某酒后来到麻城市缪斯酒吧娱乐消费,在消费过程中,高某某撩陶某,陶某不理会,张某乙趁陶某不备,从背后强行摸其胸部,二人发生争执。后在缪斯酒吧门口,张某乙、高某某、张某甲、杨某某以为陶某通知人员前来帮忙,便准备了菜刀、烟灰缸、啤酒瓶等工具,陶某的朋友何某等四人开车路过缪斯酒吧时与陶某等人打招呼,高某某、张某乙、张某甲、杨某某便分别持菜刀、啤酒瓶、烟灰缸围上去吼骂陶某等人,其中高某某扇了陶某一耳光,并持菜刀将陶某左手砍伤,张某甲持啤酒瓶、杨某某持烟灰缸与张某乙、高某某一起恐吓陶某、何某等人。经鉴定,陶某左前臂皮肤裂伤伴中、环、小指伸肌腱断裂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张某甲、高某某、张某乙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杨某某、张某甲、高某某、张某乙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已与被害人陶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条、麻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书证;2.证人邹某、汪某某、何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陶某的陈述;4.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协和法医司法鉴定室鉴定意见书;5.现场监控视频;6.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高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高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高某某、杨某某为逞强斗狠,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恐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乙、高某某、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高某某、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威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被告人张某乙、高某某、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5.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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