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介检刑刑诉〔2019〕4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11978********,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住平遥县**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晋中市公安局介西公安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日被晋中市公安局介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介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7日被晋中市公安局介西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住平遥县**小区**别墅,2012年12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被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后张某乙等人上诉,2013年11月22日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4年6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晋中市公安局介西公安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日被晋中市公安局介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介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7日被晋中市公安局介西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郝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住平遥县**镇**村,2012年12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被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后张某乙等人上诉,2013年11月22日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4年6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晋中市公安局介西公安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日被晋中市公安局介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介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7日被晋中市公安局介西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住平遥县**镇**村,2014年12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平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4年12月1日被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晋中市公安局介西公安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日被晋中市公安局介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介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8日被晋中市公安局介西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介西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郝某甲、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甲于2008竞选为平遥县**镇**村村委主任,2008年至2018年在其竞选、任职期间,多次纠集被告人张某乙、梁某某、郝某甲等人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
1、2008年底,郭某甲和被告人张某甲各自带领团队竞选**村村委主任。双方在村里做宣传争取选票时,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张某甲的二弟,已死亡)、被告人张某乙等一帮人找到郭某甲等人乱骂,张某丙见安某某手中拿着郭某甲竞选团队的宣传资料,便去抢,安某某不给,张某丙持一根木棍击打安某某腹部。次日,张某甲到郭某甲家威胁说“你们谁参加竞选,就打断谁的腿,让你们坐轮椅”。郭某甲竞选团队因害怕受到张某甲等人的打击报复被迫放弃竞选,而后张某甲当选为**村村委主任。
2、1993年,张某丁在平遥县国土局批了五亩多**村的土地在**村成立并经营平遥县皮革服装公司,1998年张某丁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占用**村的一亩多土地用于修车间,2006年9月18日被平遥县国土局罚款16400元。2009年被告人张某甲当选**村村委主任后,因张某丁未办理相关占地手续,张某甲与村干部郭某乙、刘某某先后两次向张某丁索要人民币共50000元。
3、2009年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担任**村村委主任后,因相邻的五里庄村村民高某甲倒垃圾时将垃圾倒到**村地盘,张某甲不让倒,要推平高某甲占的地,高某甲酒后去张某甲家理论,张不在家,高某甲便离开。张某甲回家后得知高某甲来过,便将高某甲强行叫到家中,将大门关住,张某乙用一根木棍殴打高某甲小腿部,后又将高某甲叫至**村村委不让其离开。高某甲给五里庄村高某乙打电话后,由高某乙将其带回家。
4、200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乙和郝某甲找到五里庄村的郭某丙,让郭带二人去找任某某、贾某某,来到任某某家后,未找到任某某。二人又带着郭某丙驾车找到贾某某,当时贾某某正帮张某戊家打水泥房顶,张某乙、郝某甲下车来到施工现场,让贾某某停工,要带贾某某走,贾某某不走,张某乙朝贾某某妻子张某己肚子上踢了一脚,并拿铁棍将正在作业的电闸砸烂,不让施工,见郭某丙下车,二人又将郭某丙殴打一顿。后张某乙又提刀找过贾某某两三次,贾某某一直躲的不敢回家。
5、2009年9、10月份的一天,五里庄村萃林苑二期工程奠基,该村支部书记赵某某让被告人张某乙、郝某甲叫人到工地维持场面。仪式结束后,张某庚安排人们到天福饭店吃饭,期间被告人郝某甲借酒滋事,和承包该工程的张某庚、李某某等人发生冲突,致使五里庄村的张某辛、李某某受伤,后李某某住院治疗一周。李某某出院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甲带领被告人郝某甲等十余人(其中有人手拿菜刀)来到李某某家中,质问李某某“有什么资格盖房子”,并殴打李某某,李某某的外甥范某某在拉架过程中被划伤手背。事后,经与五里庄村张某庚等人协商,议定由张某乙负责给该工程送白灰,李某某和张某辛的伤各自负担。
6、2009年春天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担任**村村委主任后,认为五里庄村米某某经营的七里香饭店围墙占了**村的地,便安排人用装载机将米某某饭店的围墙推倒,2013年左右,米某某花费6000余元将围墙重修。
7、2009年秋天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张某甲在五里庄村铺设天然气管道的工程途经任某某父亲的耕地施工,任某某上前阻挡,用土块、砖块砸挖掘机,并与当时在场的被告人张某乙理论。后被告人张某甲等人驾车赶到现场,张某甲指挥被告人张某乙、郝某甲、张某丙(已死亡)等人持镐把殴打任某某,致任某某胳膊受伤。张某甲当场扬言:“在平遥就没老子摆不平的事。”
8、2010年6、7月份的一天,张某壬和郭某乙在**村的一个饭店吃饭,期间郭某乙敬酒,张某壬不喝,被告人梁某某便来找茬,问张某壬为何不喝,张某壬说“不关你的事”,二人争吵起来,后被人拉开。吃完饭后,张某壬回到**村村委,梁某某持一根一米多长的木棍朝张某壬冲过来,准备殴打张某壬,后被人拉开,和张某壬闹架后梁某某就成为被告人张某甲的司机。
9、2011年左右的一天,**村村民郝某乙让朋友张某癸帮忙在被告人张某甲拉土的地方给拉两车土,张某癸拉土路过张某甲家门口时,被张某甲拦住,张某癸、郝某乙与张某甲发生争吵,后张某甲打电话叫来被告人郝某甲、梁某某等人,与张某癸、郝某乙发生打斗。事后,被告人郝某甲、梁某某到张某癸哥哥张某辛的门市外阻扰门市营业,张某癸的父亲便去张某甲拉土的地方拦住不让拉土,后经村干部协调,郝某甲和梁某某离开门市。当晚,张某甲开车带人到张某辛父亲家,张某甲进入张秀本父亲家威胁张某辛父亲说“要是再拦住拉土就和你陪命”。
10、2011年4、5月份,被告人张某甲要征占郝某丙位于**村小学南面的自留地盖楼房,郝某丙找张某甲谈条件,没谈成,张某甲便怀恨在心。2011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郝某甲用装载机将郝某丙两亩承包地里的玉米青苗损毁。郝某丙便找张某甲问情况,二人吵了一架后,郝某丙离开。后张某壬去张某甲家时被误认为是郝某丙,被四、五个人殴打。
11、2017年底,**村村支两委换届选举。村支部书记选举期间,**镇领导通知新当选的五个支委委员到镇政府谈话开会,被告人张某甲将支委委员郝某丁叫至家中不让郝离开,想说服郝某丁当村支书,导致拟定的会议没有进行。村委主任选举结束后,被告人张某甲向**镇、平遥县选举委员会反映侯某某贿选,只公布了侯某某竞选成功的得票数,未宣布其当选,后经平遥县公安局调查,侯某某不存在贿选问题。被告人张某甲竞选失败后,2018年1月份指使被告人郝某甲将**村村委的广播播音器拿走;在新一届村委召开党员大会时,被告人张某甲带领被告人郝某甲、梁某某等人到村委占场造势、叫喊、来回走动,阻挠会议正常召开,引起与会党员心里恐惧,导致会议终止。2018年春节,侯某某在村委通过广播给村民拜年时,被张某甲、张某乙、梁某某、郝某甲等人阻止,张某甲辱骂、恐吓侯某某,扬言要将郭某甲新买的广播强行搬走,被郭某甲阻止后,又恐吓侯某某说再通过广播讲话就要砸广播。张某甲还多次组织人员到镇党委、政府,以反映情况为名给领导施压,阻挠侯某某担任村委主任。
12、2018年农历正月的一天,因在2017年底换届选举时郝某丙未支持张某甲,被告人梁某某将被告人张某甲的一辆灰色宝来轿车(晋JB7879号)停放在郝某丙家巷子口,持续停放6、7天,严重影响了道路的车辆通行。后郝某丙、张某壬、侯某某去**派出所报案,三人从派出所返回后,该车才被开走。
13、2009年8月7日17时许,郑某某带人到**村粘贴移动公司的手机套餐优惠活动时,被张某甲殴打两拳,后郑某某报警,**派出所治安调解处理。
14、2010年6月14日1时许,因张某某阻止被告人张某甲破坏**村耕地修路,向有关部门反映张某甲的情况,并张贴告全体村民书,张某甲便打电话将张某某叫到**村小学前面,二人发生争吵,张某甲将张某某殴打一顿。当时,旁边站着被告人郝某甲等张某甲带的人,后张某某报警,**派出所治安调解处理。
综上,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某甲在竞选及担任**村村委主任期间,纠集被告人张某乙、郝某甲、梁某某等人多次实施随意殴打他人,辱骂、威胁、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阻挠他人门市营业,停车堵路等行为,严重影响他人生活、经营,并打击异己,干扰村支委、村委换届选举工作,操作基层选举、把持**村两委,称霸横行乡里,扰乱**村的村务工作和群众的生活秩序,致使**村2017年底村委选举结束至今,未任命新的村委主任,村务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在平遥县**镇**村、五里庄村一定区域内形成极其恶劣的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团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住院病历、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郭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甲、任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郝某甲、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安全检查及物品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纠集被告人张某乙、郝某甲、梁某某等人多次实施随意殴打他人,辱骂、威胁、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阻挠他人门市营业,停车堵路等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俊
2019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郝某甲现羁押于灵石县看守所,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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