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240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本市闵行区**镇**村**组**号。2000年4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9年12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5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7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1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8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本市金山区**镇**村**组**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5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本市长宁区**路**弄**弄**号**室。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2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本市闵行区**镇**村**号。
上述四名被告人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7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本市闵行区**路**号**室。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陈某甲、陆某某、陈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五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陈某甲、陆某某、陈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事实
2019年,被告人张某甲从池某某(另案处理)处获得网络赌博账号后提供给被告人张某乙、陆某某及刘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张某乙将从被告人张某甲处获得的赌博账号提供给被告人陈某甲、赌客杜某某等人进行赌博。被告人陈某甲接受赌客解某某、高某某、王某某等人投注,从中获利。被告人陆某某提供赌博账号给赌客陈某丙、朱某某,与其定期结算抽头牟利。
二、寻衅滋事事实
2018年11月4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陈某乙等人在本市闵行区**路**号**KTV内喝酒唱歌,被害人何某某前来找被告人张某甲索要赌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被告人陆某某、陈某乙及王某某、朱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对被害人何某某、顾某某拳打脚踢致二人受伤。经鉴定,被害人何某某因外伤致右颧面部擦伤、双眼部挫伤及右下唇粘膜破损,分别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已赔偿被害人何某某损失人民币12.7万元并取得谅解。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陈某甲、陆某某、陈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解某某、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陈某甲网上开设赌场的事实;证人陈某丙、朱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陆某某网上开设赌场的事实。
2.同案人王某甲的供述证实,其受被告人陈某甲委托代为接受投注的事实;同案人池某某、朱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张某甲从池某某处获得赌博账号,网上开设赌场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证实,从五名被告人处扣押手机等涉案物品。
4.上海**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2018年7月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和同案人池某某之间的资金往来明细。
5.被害人何某某、顾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唐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陈某乙伙同他人殴打何某某、顾某某的事实;证人董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和被告人张某甲存在经济纠纷,委托被害人何某某向张某甲索债的事实。
6.同案人王某某、朱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和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陈某乙共同殴打何某某、顾某某的事实。
7.上海东南鉴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于2018年11月9日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及《验伤通知书》证实,被害人何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8.被害人何某某出具的《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已赔偿其损失,其对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表示谅解。
9.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张某甲的前科情况。
10.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陈某甲、陆某某、陈某乙的历次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陈某甲、陆某某、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分别与被告人张某乙、陈某甲、陆某某结伙网上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张某甲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甲又伙同被告人陆某某、陈某乙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兼犯二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陈某甲、陆某某、陈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陈某甲、陆某某、陈某乙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张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陈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清
检察官助理张应逸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陈某甲、陆某某、陈某乙现均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六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律师意见书》各五份。
5.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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