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93********,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9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90********,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乡**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住福建省福州市**区**路**苑**座**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鲍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9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小区**座**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鲍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永泰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鲍某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永泰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3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市**镇**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余某某、郑某甲、郑某乙、鲍某甲、鲍某乙、鲍某丙、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6月12日期间,涂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决)先后在福州市仓山区**SOHO **座**单元**有限公司、仓山区**馆**座**室、仓山区**座**室利用“趣游城”网络赌博平台手机APP招揽赌客参赌,以赌博人员赢钱数额的5%作为抽成盈利,参赌人员有部分在台江区参赌。公安机关在福州市仓山区**座**室“趣游城”网络赌博平台客服部查获了客服人员用于收取赌客赌资的11个支付宝账户,该11个支付宝账户在案发期间共接收赌资29077009元。
该赌博平台设客服部和推广部两个部门,鲍某丁(另案处理,已判决)为财务主管,负责管理客服人员,并负责统计平台盈利情况,给员工发放工资及抽成。鲍某戊(另案处理,已判决)为运营主管,负责员工的招聘并管理推广部门的员工。被告人余某某和黄某某、卢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已判决)为客服人员,负责与赌客之间的对接,通过支付宝向赌客收取赌资后给赌客上赌分以及给退出平台的赌客下赌分退赌资,其报酬为6000元至8000元不等的固定工资加平台从所有赌客那里收取的抽成盈利款的万分之三抽成。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郑某甲、郑某乙、鲍某甲、鲍某乙、鲍某丙、赵某某和林某某、饶某某等(均另案处理,已判决)为推广部员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郑某甲、郑某乙、鲍某甲、鲍某乙、鲍某丙等人负责通过微信、QQ等社交平台招揽赌客到平台上赌博,其中被告人鲍某乙和他人合为一组,业绩共有。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郑某甲、郑某乙、鲍某甲、鲍某丙的报酬为2200元至2800元不等的固定工资加各自所发展的赌客被平台收取的5%抽水费总数的55%抽成。被告人鲍某乙的报酬为2200元至2800元不等的固定工资加共同发展的赌客被平台收取的5%抽水费总数的55%抽成(所得抽成部分均分)。鲍某己除了发展赌客外还伙同被告人赵某某为“趣游城”网络赌博平台推销赌博用的“钻石”分(钻石分用于在赌博平台开私人房间参赌,还可以用于发表情、重新发牌,一个“钻石”分卖价一元),每推销一个“钻石”分可以得到5角钱的回扣,业绩四人共有,所得回扣款四人均分。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余某某三人作案时间为2018年4月至2019年6月12日(2018年12月离职后没有领取固定工资但是有继续收取抽成),期间该网络赌博平台至少共收取赌资29077009元,被告人张某甲支付宝账户共收入565043元,其中538109元是从赌博平台获取的违法收入;被告人张某乙支付宝账户共收入1808261元,其中282852元是从赌博平台获取的违法收入;被告人余某某支付宝账户共收入269978元,其中227546元是从赌博平台获取的违法收入。被告人郑某甲作案时间为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25日,该网络赌博平台至少共收取赌资7034931元,其支付宝账户共收入1086347元,其中172618元是从赌博平台获取的违法收入。被告人郑某乙作案时间为2018年4月至2018年12月,该网络赌博平台至少共收取赌资1313377元,其支付宝账户共收入294613元,其中148276元是从赌博平台获取的违法收入。被告人鲍某甲作案时间为2018年4月至2018年7月,该网络赌博平台用于接收赌资的支付宝账户未查获,接收赌资金额不详,其支付宝账户共收入340278元,其中63672元是从赌博平台获取的违法收入。被告人鲍某乙、鲍某丙、赵某某三人作案时间为2019年3月至2019年6月12日,期间该网络赌博平台至少共收取赌资22042075元,被告人鲍某乙支付宝账户共收入117771元,其中23450元是从赌博平台获取的违法收入;被告人鲍某丙支付宝账户共收入35012元,其中15815元是从赌博平台获取的违法收入;被告人赵某某支付宝账户共收入19020元,其中5040元是从赌博平台获取的违法收入。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郑某甲、郑某乙、鲍某甲、鲍某乙、鲍某丙、赵某某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余某某、郑某甲、郑某乙、鲍某甲、鲍某乙、鲍某丙、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取保候审决定书、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释放)建议书、释放通知书、手机通讯基站位置、11部手机客服上分账号的收款信息、租赁合同、刑事判决书、尿液检测报告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林某一、叶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余某某、郑某甲、郑某乙、鲍某甲、鲍某乙、鲍某丙、赵某某及同案犯涂某某、饶某某等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余某某、郑某甲、郑某乙、鲍某甲、鲍某乙、鲍某丙、赵某某及同案犯涂某某、饶某某等的辨认笔录;
5.其他证据: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清单、辨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余某某、郑某甲、郑某乙、鲍某甲、鲍某乙、鲍某丙、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余某某、郑某甲、郑某乙、鲍某甲、鲍某乙、鲍某丙、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网络平台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张某甲违法所得为538109元、张某乙违法所得为282852元、余某某违法所得为227546元、郑某甲违法所得为172618元、郑某乙违法所得为148276元、鲍某甲违法所得为63672元、鲍某乙违法所得为23450元、鲍某丙违法所得为15815元、赵某某违法所得为5040元,上述九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九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郑某甲、郑某乙、鲍某甲、鲍某乙、鲍某丙、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郑某甲、郑某乙、鲍某甲、鲍某乙、鲍某丙、赵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余某某、郑某甲、郑某乙、鲍某甲、鲍某乙、鲍某丙、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沈 岐 红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永泰县;张某乙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永泰县;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永泰县;郑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永泰县;郑某乙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鲍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鲍某乙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永泰县;鲍某丙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永泰县;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2.随案移送卷宗四十九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九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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