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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等开设赌场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村委会**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2月20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委会**屋。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6月27日被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2月20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委会**墟。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6196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委会**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曾某甲、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5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开始,被告人张某甲和张某乙商量后,由张某甲向一名叫“胡某某”的男子(真实姓名不详,另案处理)租用其位于博罗县**镇**镇**路旁一铁皮屋,后张某甲在该铁皮房内提供赌博工具麻将牌给参赌人员以赌“宝宝”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取“水钱”获利。每天参赌人员10至30人,下注金额30元至100元不等,在“宝宝”赌局中,庄家或“赌仔”拿到“对子”和“十点”时,即由张某甲一伙从中抽取5至30元人民币作为“水钱”获利。期间,张某甲在赌场进行巡控、“抽水”并掌控“水钱”、“放数”等,以及雇请被告人曾某甲做“荷手”,雇请被告人黄某某帮忙“抽水”及保管“水钱”;张某乙负责“望风”。当天赌局结束后,张某甲将抽取的“水钱”支付曾某甲、黄某某当天的工资。至案发时,张某甲、张某乙将抽取的“水钱”除去给“胡某某”场地费、发放给曾某甲、黄某某的工资等开支后进行平分获利。

同年1月21日19时许,公安民警去到现场将赌场捣毁,并当场抓获张某甲、曾某甲、张某乙、黄某某及参赌人员共29人,现场缴获张某甲绿色vivo X27手机1部、张某乙黑色iPhone X手机1部、麻将20个、骰子2对、赌资人民币401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黄某某明知张某甲聚众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具给参赌人员进行赌博,仍为张某甲提供帮助,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关于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被告人曾某甲、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属从犯。张某甲、张某乙、曾某甲、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张某甲、张某乙、曾某甲、黄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家麟

检察官助理:黄达成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押于博罗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42800****,保证人叶某某,联系方式:1382549****;被告人曾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04877****,保证人曾某乙,联系方式:1353629****;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11893****,保证人张某丙,联系方式:18316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抓获视频光盘1张。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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