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等开设赌场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61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9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号,被告人张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9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号。被告人张某丙曾因犯强奸罪,于2011年8月2日被赣榆县人民法院(现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下同)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张某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9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9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号,被告人于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9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9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号。被告人崔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9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万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号,被告人万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7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9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万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号,被告人万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7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9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乙、万某甲、崔某某、王某甲、于某某、杨某某、张某丙、张某乙、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万某乙、万某甲、崔某某、王某甲、于某某、杨某某、张某丙、张某乙、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秦绪忠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至2019年10月份,被告人万某乙从他人处扫码注册下载“口袋棋牌”赌博APP后,在连云港市赣榆区其微信朋友圈推送其在该APP内生成的二维码,后被告人万某甲、崔某某、王某甲、于某某、杨某某、张某丙、张某乙、张某甲先后通过扫描前一被告人二维码注册下载该APP,并通过发展他人参赌,及抽取该APP推广码内直属玩家和其他玩家赌资提成的方式获利。

其中,被告人万某乙获利共计人民币29102.35元,被告人万某甲获利共计人民币33924.78元,被告人崔某某获利共计人民币60523.55元,被告人王某甲获利共计人民币21486.60元,被告人于某某获利共计人民币50482.09元,被告人杨某某获利共计人民币46798.44元,被告人张某丙获利共计人民币44596.30元,被告人张某乙获利共计人民币110945.60元,被告人张某甲获利共计人民币346989.93元。

被告人万某乙、万某甲、崔某某、王某甲、于某某、杨某某、张某丙、张某乙、张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万某乙、万某甲、崔某某、王某甲、于某某、杨某某、张某丙、张某乙、张某甲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9000元、33000元、60523元、21499元、41482元、46798元、13696元、7945元、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手机9部;

2.书证:前科劣迹调查表、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2011)赣刑初字第362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截图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张某丁、张某戊、李某甲、刘某某、王某丙、李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万某乙、万某甲、崔某某、王某甲、于某某、杨某某、张某丙、张某乙、张某甲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乙、万某甲、崔某某、王某甲、于某某、杨某某、张某丙、张某乙、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乙、万某甲、崔某某、王某甲、于某某、杨某某、张某丙、张某乙、张某甲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万某甲、崔某某、于某某、杨某某、张某丙、张某乙、张某甲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乙、万某甲、崔某某、王某甲、于某某、杨某某、张某丙、张某乙、张某甲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万某乙、万某甲、崔某某、王某甲、于某某、杨某某、张某丙、张某乙、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万某乙、万某甲、崔某某、王某甲、于某某、杨某某、张某丙、张某乙、张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万某乙、万某甲、崔某某、王某甲、于某某、杨某某、张某丙、张某乙、张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孙贤亮

检察官助理  庄建晓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万某乙1834485****、万某甲1531212****、崔某某1826278****、王某甲1525128****、于某某1812163****、杨某某1836051****、张某丙1775188****、张某乙1367527****、张某甲1855144****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九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