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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等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定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9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暂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幢**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化县**镇**路**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5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9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暂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化县**镇**路**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5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暂住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幢**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化县**镇**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5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开始,被告人张某甲与张某乙经商议共同架设“凯旋国际”赌博网站,通过提供“时时彩”“澳门PK10”等赌博游戏的方式,招揽赌客在该网站上投注赌博。期间,被告人张某甲租赁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号楼**室作为工作地点,并购买电脑、银行卡等作案工具,又于同年4月中旬,雇佣被告人王某甲在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幢**室自己住处协助处理网站后台管理工作。被告人张某乙则负责联系技术人员搭建赌博网站平台,并雇佣他人在租赁地点开展赌博网站推广工作。至同年6月5日,“凯旋国际”赌博网站共计吸收赌资人民币16万余元。被告人王某甲在职期间,该赌博网站共计吸收赌资人民币8万余元。

经舟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发现,涉案赌博网站服务器运行期间,曾连接舟山网络,该对应的网络服务器架设于舟山市定海区**南区**幢一楼车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王某乙、张某丙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搜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王某甲伙同他人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盛盛

                                    检察官助理:侯璐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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