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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等开设赌场)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20〕232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87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松滋市**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5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82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村**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5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9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5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至2020年1月8日期间,陈某甲、梅某某、张某丙、程某某(均已判决)等人结伙在WEPOKER手机赌博平台上申请成立俱乐部,各自在杭州市萧山区、拱墅区等地通过发布网络赌博信息、他人介绍等形式,招揽参赌人员成为俱乐部成员,以“德州扑克”形式在俱乐部内组织网络赌博。上述人员通过在后台设置参数,从参赌人员下注额中抽水并按比例分配非法获利。2019年11月24日,程某某退出合伙,此后由陈某乙加入继续以上述方式组织参赌人员实施网络赌博直至被公安机关查获。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潘某某为获取利润分成,为该俱乐部招揽参赌人员赌博,并从各自招揽的参赌人员的下注额中按比例获得返利。

经查证,陈某甲等人作案期间总非法获利2705254元(净获利1621883元);被告人张某甲参与期间非法获利70000余元;被告人张某乙参与期间非法获利70000余元;被告人潘某某参与期间非法获利6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潘某某退出全部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照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抽水金额统计报表、微信信息界面截图、聊天记录截图、微信照片截图、后台汇总数据及统计表、支付宝数据、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彭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员陈某甲、梅某某、张某丙、陈某乙、程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潘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潘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莫文超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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