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沽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307321984********,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群众,现住河北省赤城县**镇**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赤城县**乡**村)。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被沽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由沽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32523197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群众,现住河北省沽源县**镇**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沽源县**乡**村)。2019年11月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被沽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12月1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被沽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由沽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7年8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30434196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群众,现住河北省赤城县**镇**路(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魏县**镇**村**号)。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被沽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被沽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由沽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沽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乙、杜某某、张某丙(均另案处理)在河北省沽源县、张家口市塞北管理区、赤城县、康保县、怀来县、涿鹿县和内蒙古多伦县、太仆寺旗等区域流窜实施80余次盗窃犯罪,盗窃他人变压器铜芯和通信基站内电缆、地排铜线。
2019年7月份,王某乙、杜某某二人3次到被告人王某甲经营的位于河北省赤城县**镇**路“**废品站”出售盗窃所得铜线,王某甲在明知上述二人所卖铜线来路不正前提下收购3次约500斤,通过微信支付杜某某货款共计87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户籍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扣押清单、到案经过等;
(二)证人高某某、陈某某、王某丙证言;
(三)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杜某某供述与辩解及复印件;
(四)辨认笔录;
(五)提取笔录。
2019年7月份至8月份,王某乙、杜某某、张某丙多次到被告人张某乙经营的位于沽源县**街 “**废品收购站”出售盗窃所得铜线,张某乙在明知上述三人所卖铜线来路不正前提下,仍然多次收购,总计收购铜线1000多斤,以现金和微信转账形式向杜某某支付货款。其中微信转账3笔,共计13850元,现金支付3000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户籍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到案经过等;
(二)证人高某某、陈某某证言;
(三)被告人张某乙、王某乙、杜某某、张某丙供述与辩解及复印件;
(四)辨认笔录;
(五)提取笔录。
2019年8月份至10月份,王某乙、杜某某多次到被告人张某甲经营的位于赤城县“**小区”马路对面的废品收购站出售盗窃所得铜线,张某甲在明知上述二人所卖铜线来路不正前提下,仍然多次收购,总计收购铜线10次共计1200多斤,张某甲向杜某某微信转账10笔,共计226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二)证人高某某、陈某某证言;
(三)被告人张某甲、王某乙、杜某某供述与辩解及复印件;
(四)辨认笔录;
(五)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甲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物品而予以收购。其中,被告人张某甲收购共计10次累计金额人民币22632元,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乙多次收购累计金额人民币16850元;被告人王某甲多次收购累计金额人民币8760元。三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三被告人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沽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秀峰
检察官助理:庄明晓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住河北省赤城县**镇**街;被告人张某乙现住河北省沽源县**镇**街;被告人王某甲现住河北省赤城县**镇**路。
2.案件材料及全部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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