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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等敲诈勒索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靖西市,身份证号码4526261968********,壮族,小学文化,家住广西靖西市**镇**村**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对被告人张某甲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日由靖西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乙,男,196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靖西市,身份证号码4526261961********,壮族,小学文化,家住广西靖西市**镇**村**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对被告人张某乙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日由靖西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丙,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靖西市,身份证号码4526261961********,壮族,初中文化,家住广西靖西市**镇**村**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对被告人张某丙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日由靖西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被张某丁,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靖西市,身份证号码4526261975********,壮族,小学文化,家住广西靖西市**镇**村**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3月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25日由靖西市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对被告人张某丁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日由靖西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2月7日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等人伙同张某A、张某B、张某戊、张某D、张某己(均已判刑)等人相互结伙,长期在龙邦镇吕那村吕那屯附近公路路段设卡拦截过往该路段的运输走私车辆,向司机强行索取索取50元至300元不等“过路费”。其中 2017年3月24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等人来到龙邦镇吕平村吕平屯往平央屯和其龙村的三岔路口处索取“过路费”,当日7时许,岑直进驾驶号牌为桂L****8的五菱牌小货车拉猪经过该路段时,被该伙人强行索取“过路费”100元;某某丙驾驶号牌为桂L****8的福田牌货车拉猪经过该路段亦被该伙人强行拦截收取“过路费”300元。当日8时许,王某某驾驶号牌为桂A****1的三轮车拉猪经过该路段被该伙人强行拦截收取“过路费”100元;当日9时许,林某某驾驶号牌为桂E****6的三轮车拉猪经过该路段被该伙人强行拦截收取过路费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伙同他人多次在公共道路上拦截过往车辆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丙、张某丁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拘役五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张某丙、张某丁拘役四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灵均

2020年2月24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每人一份共四份。

3.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7169****(保证人农某A)。被告人张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7867****(保证人张某庚)。被告人张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34450****(保证人张某辛)。被告人张某丁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5746****、1997766****(保证人张某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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