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静检公诉刑诉〔2019〕15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5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2000年9月至2013年12月任静宁县**镇**村村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住静宁县**镇**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曾用名张某乙,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5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2000年9月至2005年12月任静宁县**镇**村村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住静宁县**镇**村**组**号。2019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5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98年3月至2013年12月任静宁县**镇**村村党支部副书记,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住静宁县**花园**区**幢**单元**室。2019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静宁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郭某甲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2年国家实施第二轮退耕还林工程期间,静宁县**镇**村***片区纳入退耕范围,共退耕650亩。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郭某甲在协助**镇人民政府实施退耕还林工作时,将已纳入到退耕范围但未承包到户的荒山荒坡地共计280.25亩(其中生态林216.31亩,经济林63.94亩)采取编造假户、加大亩数分摊到本村其他村民及村社干部名下等手段,于2003年至2013年期间共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资金397519.2元,主要用于本村集体公共事务、为村社干部发放福利等支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2年冬天某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郭某甲与闫某某(时任**村文书,2005年离职)共同商议,由闫某某负责编造李某甲、杨某某、李某乙、王某甲、杨某乙、李某丙、张某丙、张某丁8个假户,在各社社长王某乙、胡某某、靳某某、李某丁、宋某某、李某戊、杨某丙等7人以及穆某某等24名村民名下虚报退耕还林面积共计182.98亩,共计套取2003年补助资金21789.6元。
2.2003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郭某甲与闫某某共同商议,在编造的杨某乙、李某丙、张某丙、张某丁四个假户名下,又增加虚报退耕还林面积计97.27亩,连同前一年虚报面积,共虚报退耕还林面积280.25亩。自2004年至2008年共计套取退耕还林补助款218279.4元。
3.2009年,由于国家对退耕还林补助资金通过“一折统”直接发放到户。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郭某甲共同商议,将虚报的280.25亩退耕面积集中分摊到各自和各社社长及村民郭某乙(系被告人郭某甲胞兄)、张某戊(系被告人张某甲侄儿)等12人名下。自2009年至2013年五年内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资金157450.2元。
自2003年至2013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郭某甲将套取的退耕补助资金在本村设立转账用账,用于本村集体公共事务支出208178.82元,办公经费支出8669.80元,招待费支出44033.10元,给村社干部买大碳支出44660.68元、村社干部退耕还林管护费、离职补助、买手机及话费补助等支出59138元,共计支出364680.40元,账面结余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任职情况说明、退耕还林补助花名册、村务支出账单、缴款通知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闫某某、张某己、王某乙、胡某某、郭某乙、靳某某、李某丁、宋某某、李某戊、杨某丙、张某戊等30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郭正兴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郭某甲作为依照法律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用于村务支出及为村社干部发放福利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渎职罪主体使用问题的解释》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静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志刚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郭某甲现在其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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