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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等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_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赞检公诉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1241989********,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住栾城区**乡**村**路**街**号。2016年5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124198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住栾城区**乡**村**路**街**号。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小名:龙龙,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185198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住鹿泉区**镇**村**路**号。2003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鹿泉市人民法院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1年4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鹿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2017年9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9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1241965********,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住栾城区**镇**村**街**巷**号。2013年10月15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被栾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3月18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元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4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2月19日侦查机关以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杜某某涉嫌盗窃罪,吴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告知被告人杜某某、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8日中午,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在赞皇县东高村赞皇县**村被害人王某某家门洞里盗窃其银灰色宗申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认定价格2520元,后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将该车低价卖给被告人吴某某。

2、2019年8月19日中午,被告人张某乙、杜某某在元氏县三道坡村元氏县**道**村盗窃被害人胡某某银色百事利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认定价格3600元,后被告人张某乙、杜某某将该车卖给被告人吴某某。

3、2019年8月21日上午,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在赞皇县北马村赞皇县**村曹某某家门口盗窃其蓝色金彭电动三轮车一辆,经认定价格4700元,后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将该车卖给被告人吴某某。

4、2019年9月9日上午,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在赞皇县二中附近盗窃被害人李某某蓝色金彭电动三轮车一辆,经认定价格4900元,车内还有现金5000元左右以及计算器、电子秤、月饼、衣服、饮料等物品,后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将该车卖给被告人吴某某。

5、2019年9月22日晚上,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在赞皇县**村被害人赵某某家门口车棚内盗窃其红色宗申牌摩托车一辆,经认定价格4500元,后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将该车卖给被告人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赞皇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2、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对盗窃地点进行指认;

3、被告人吴某某手机微信转账记录照片;

4、赞皇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赞皇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办案人员出具的到案证明;

5、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西营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窦妪派出所出具的前科证明;

6、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元氏县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7、石家庄市栾城区西营乡张家辛庄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南庄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石家庄市栾城区窦妪镇窦妪村民委员会证明;

8、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杜某某、吴某某户籍证明;

9、被害人赵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曹某某、胡某某陈述;

10、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杜某某、吴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杜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杜某某、吴某某均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杜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敏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杜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赞皇县看守所。

2、公安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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