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19〕27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7271999********,汉族,初中肄业,住河南省封丘县**乡**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8月13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由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852001********,汉族,高中肄业,住登封市嵩阳办事处**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8月13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由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4021991********,汉族,本科毕业,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路**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9年8月13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盗窃罪,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伙同被告人张某乙窜至郑州市二七区某中国移动连锁卖场,砸破玻璃门后盗走店内14部手机和一台平板。经鉴定,被盗物品中七部手机价值6405元。
2、2019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伙同被告人张某乙窜至登封市**手机维修中心,砸破玻璃窗后盗走店内35部手机和3台平板,后窜至郑州市火车站附近通讯大世界伺机出售。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7350元。2019年8月6日上午9点,被告人王某甲在明知以上财物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仍以6000元价格收购其中26部手机及3台平板,之后高价转卖他人。
3、2019年8月12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伙同被告人张某乙窜至登封市**手机维修中心,砸破玻璃窗后盗走店内2部手机和1台平板。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甲供述;2、被害人蔡某某、郑某某陈述;3、证人王某乙、厉某某等人证言;4、辨认笔录;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8、有关物证、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赔偿并取得部分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张某乙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书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