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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等盗窃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一部刑诉〔2019〕5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821984********,汉族,初中文化,原天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户籍地为河北省深州市**乡**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9年3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71984********,汉族,初中文化,原天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户籍地为天津市津南区**镇**路**院**楼**号,现住天津市津南区**镇**路**院**楼**号。2018年3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4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原天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户籍地为河北省沧州市青县**镇**村**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园**号楼**号。2018年3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4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82********,汉族,小学文化,原天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户籍地为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9年3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甲、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6月24日由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9年7月9日由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6日至2018年3月9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伙同被告人张某乙、王某甲、李某某在天津市西青开发区**园天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内,三次窃取被害单位天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放置在厂区内的生产用橡胶共计9托盘,重量共计11340千克。经鉴定,被盗橡胶价值共计人民币146626.2元。2018年3月22日,被告人张某乙、王某甲主动投案。2019年3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投案。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2018年1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天津市西青开发区**园天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内,窃取被害单位天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放置在厂区内的生产用橡胶2托盘,重量2520千克。经鉴定,被盗橡胶价值共计人民币3258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甲、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窃取被害单位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郝博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甲、李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补充材料一页。

3.《量刑建议书》二十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6.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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