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夏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21965********,汉族,初中文化,武汉**电力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江夏区**街**里**号。因盗窃,于2019年4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同年4月24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21971********,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江夏区**街**路**号。因盗窃,于2019年4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同年4月24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21966********,汉族,初中肄业,武汉**电力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夏区**街**里**号,住武汉市江夏区**街**社区**小区**号**单元**室。因盗窃,于2019年4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同年4月24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51993********,汉族,中专文化,武汉**电力有限公司临时工,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夏区**街**村**,住武汉市江夏区**街**路**号。因盗窃,于2019年4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同年4月24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四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四被告人,听取了四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先后于2020年2月4日、4月1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2月18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3月1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4日,被告人贾某某受武汉**电力有限公司安排在本区**产业园**大道**村工地内拆除电力电缆时,见该公司铺设于此的140米电力电缆未通电使用,遂邀约同事被告人张某乙盗窃该电缆线。次日10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邀约被告人张某甲,携带电缆剪及铁锹,驾车搭载被告人张某乙及被告人黄某某至上述工地,挖出电缆线并剪断,雇佣货车运至武汉市洪山区**路**钢材市场张某丙经营的**收购站,变卖获款人民币55000元予以平分。经鉴定,上述被盗YJV22-8.7/15kv-3×400型电力电缆价值人民币56420元。
2019年4月11日至4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贾某某、张某乙、黄某某先后至本区公安分局**派出所投案,后均退还所得赃款并取得武汉**电力有限公司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身份证明材料、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聂某某、姜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被告人贾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四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黄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四被告人犯罪以后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处罚;四被告人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敏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江夏区**街**里**号(联系电话1388613****);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江夏区**街**路**号(联系电话1806211****);被告人张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江夏区**街**社区**小区**号**单元**室(联系电话1597298****);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江夏区**街**路**号(联系电话13886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四份。
5.《量刑建议》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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